关于研究生导师经费两校区报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学校“管理服务年”工作,方便广大师生员工,对科研经费、研究生导师经费的报销规定做了以下修改:
1、上述两项经费预算指标在泉州校区的,报销人既可以在泉州校区报账,也可以持完整有效的报销单据到厦门校区财务办事大厅(办公大楼三层)进行报账,具体账务处理由财务处内部协调解决;
2、上述两项经费预算指标在泉州校区(或厦门校区)的,因实际需要,经费负责人也可以书面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将所属经费预算指标转至厦门校区(或泉州校区),之后在厦门校区(或泉州校区)进行报账;

上述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财务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