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学、城市规划关于《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评阅答辩的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建筑学院文件

 

 

建筑〔20233


 

 

华侨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学、城市规划

关于《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

评阅答辩的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全体研究生导师:

为提高我院建筑学、城市规划研究生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化管理,根据我校《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评阅答辩的管理规定》(华大研〔2016〕9号2016年3月28日印发)等相关规定内容,结合我院专业实际情况,对建筑学、城市规划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等环节做如下补充规定:

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须针对预答辩成绩排名在各评审组后10%且不高于80(不含80)分的硕士学位论文召开复审会。复审会须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结果为合格者需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结果为不合格者应在下个学期重新进行预答辩。

本补充规定自2023级建筑学、城市规划研究生开始实施,本规定由建筑学、城市规划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建筑学院

建筑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城市规划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2023年9月13日

抄送:院领导

建筑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