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建筑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建筑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鼓励我院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的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为建筑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五条 建筑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内地(大陆)学生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立志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港澳台侨学生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

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海外华裔新生代等留学生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文化使者;

2.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课程,无学术不端行为;

5.本学年至少参加过一项院级及以上科创赛事、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7.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

8.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9.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50%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不低于90分;

10.当学年在社会工作、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奖励标准

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1000/人,二等奖学金800/人,三等奖学金600/人。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奖学金的申请。

第七条 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八条 建筑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由建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系主任、党委组织员、教学秘书和团委老师等组成。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下设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设在各班级。

第九条 学生提出奖学金申请后,经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并确定名单。

第十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班级评审小组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班级评审小组提出异议,班级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班级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班级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学金相关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