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建筑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华大学〔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与综合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提和基础,应贯穿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全过程。综合表现测评包含学业学术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四个方面,其分数总和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德育测评以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无违反评价指标言行的视为完成指标内容,应按照该指标分数进行加分;若出现负面清单言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二)评价指标
1.政治思想(40分):全体学生应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内地学生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港澳台侨学生还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还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使者。
内地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港澳台侨学生有背离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有破坏中外友好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记为0分。
2.道德修养(20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学术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每次扣20分;不积极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的根据相关情况每人每次扣3分。
3.遵纪守法(20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正气、建设平安校园,无违法违纪行为。
(1)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分、5分、10分、15分、20分进行扣分;
(2)一学年无故晚归累计5次及以上者,每晚归1次扣0.5分;无故夜不归宿每人每次扣2分;
(3)在社区使用违规电器等受到社区通报的,每人每次扣2分。
4.集体精神(2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利益。
(1)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宪法日、升旗仪式、讲座等集体活动者按缺席次数扣分,每人每次扣3分;
(2)未完成青年大学习1次扣2分,可累计扣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八条 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分。
第九条 学业学术素质(60分)硕士研究生根据不同培养阶段综合考虑当学年课程成绩和学术科研的分数占比进行考察。研究生二年级的分数为课程成绩分(40分)+学术成果分(15分)+发明专利分(5分),研究生三年级及以上的分数为学术成果分(40分)+发明专利分(20分)。
1.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Σ(A1+A2+…+An)*0.4/n。其中An表示当学年成绩单所有的课程成绩,n表示课程门数。
2.学术成果分
论文级别 | 二年级评分标准 | 三年级及以上评分标准 |
特刊 | 15 | 40 |
一类 | A | 13 | 32 |
B | 11 | 26 |
二类 | A | 9 | 16 |
B | 7 | 12 |
三类 | A | 5 | 8 |
B | 2 | 4 |
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议论文 | 1.5 | 2.6 |
CN号期刊 | 0.4 | 0.8 |
其他会议论文 | 0.4 | 0.8 |
(1)论文级别以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最新公布的《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为准;
(2)论文必须是以华侨大学为第一单位且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否则该文不予计算加分;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分数按照0.5倍的系数计算;发表三类B及以下期刊论文只认定第一作者。同一刊物最多只认定2篇;
(3)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证明材料须提供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及封底的复印件,发表时间为当学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8月31日。
3.发明专利分
发明专利 | 二年级评分标准 | 三年级及以上评分标准 |
授权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5 | 20 |
第二发明人 | 2.5 | 8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2.5 | 8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0.2 | 0.5 |
(1)需取得授予专利权并获得专利证书,提供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保持一致;
(2)所有专利必须是以华侨大学为第一单位,授权发明专业应以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第一发明人、学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仅限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否则不予计算加分。
第十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科技学术竞赛和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为7分,每学年需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科技学术竞赛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方可得分,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得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
(2)在各类学术刊物、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情况(研究生的成果不得与其学业学术考核成果重复计算);
(3)参加校、院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奖励分为6分,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1)参加由国家政府部门、学校、学院主办的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如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创业计划竞赛等各类赛事,按照国家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6分、5.5分、5分),省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5分、4.5分、4分),校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3.5分、3分、2.5分),院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进行加分;
(2)在国际级建筑类学科专业竞赛(如UIA国际建协学生竞赛、亚洲建协学生设计竞赛等)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6分、5.5分、5分、4分;在由国家部委、国家级一级学会/协会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分、4.5分、4分、3分;在省级政府部门、国家级一级学会/协会的下属分会、省级一级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4分、3.5分、3分、2分;在市级政府部门、省级一级学会/协会的下属分会、市级一级学会/协会、学校等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1分;在学院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冠以“光明之城”头衔的比赛享受市级奖励);
(3)建筑类专业以外的竞赛需入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最新版)”,按照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4.5分、4分、3.5分、2.5分),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3.5分、3分、2.5分、1.5分),校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0.5分),院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5分、1分、0.5、0.2分)进行加分;
(4)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优秀论文、十佳微电影、先进个人荣誉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积极分子荣誉得分减半;
(5)参与校、院组织的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赛事或者暑期社会实践等项目,参加校赛汇报或者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加1分,参加院赛汇报或者获得院级立项加0.5分;
(6)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同个赛事多个项目获奖可重复加分;对于建筑类学科专业竞赛获奖项目,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同等加分。其他获奖项目若存在多个成员,第一负责人按100%加分、第二负责人按90%加分、第三负责人按80%加分,以此类推,第六负责人以后的为50%;(以证书排序为准)
(7)所有成果均以华侨大学建筑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他未尽奖励或者事宜,由班级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确定分值。
第十一条 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体育与美育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体育(7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体育竞赛等情况。
1.基本分为3分,学年内参加一次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即可得基本分满分,如“华研杯”系列体育活动、学院趣味运动会等。
2.奖励分为4分,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1)参加省级及以上高校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获第一到第八名分别加4、3.6、3.2、2.8、2.4、2、1.6、1.2分;
(2)参加校运会等体育比赛获第一到第八名分别加3、2.6、2.4、2、1.6、1.2、0.8、0.4分;
(3)参加院级运动赛事获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
(4)参加校级官方部门组织的体育赛事如未获奖,则每人每次加0.2分;
(5)如赛事为团队项目,则减半加分。
(二)美育(6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高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以学生参与音乐、美术、书画、戏剧、戏曲、舞蹈、影视等美育活动,参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和高雅艺术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为考评依据。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3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情况方可得分,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
(1)参加院级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参加校艺术团、各社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参加校级及以上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奖励分为3分,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1)积极参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思想政治理论社团担任成员的加0.25分、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加1分;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各项活动加0.25分,获优秀学员加0.5分;应邀为学院学生开设讲座分享的加0.25分;参加团支书讲团课未获奖的一次加0.25分;
(2)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系列主题活动等思想政治教育类活动加0.25分;参加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共青团干部培训班、班长训练营、学生理论学习班等活动并获结业证书的加0.25分,获优秀学员加0.5分;
(3)积极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与传承、中华文化传播、推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等各项活动并取得官方部门颁发的证书加0.3分;
(4)在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院级等由官方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各类活动获得各级奖项、先进个人荣誉的分别加3分、2.2分、1.4分、0.8分。其中属于集体项目的,减半加分;
(5)代表学院参加学校或其他官方组织的大型活动,如合唱比赛、运动会方阵、啦啦操等,加0.5分,运动会方阵训练教官加1分;
(6)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同个赛事多个项目获奖可重复加分。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劳动教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劳动教育(4分):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学生劳育,侧重将体力劳动实践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
1.基本分为2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实践、劳动锻炼等劳动教育情况【满足基本条件(1)得1分,满足(2)至(3)条件之一,得1分】:
(1)积极开展宿舍清扫,学年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2)按照要求完成当学年劳动课程;
(3)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
2.奖励分2分,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1)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在政府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窗口等主动参与实习见习、劳动锻炼,表现优异加1分;(需由组织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若为挂职类社会实践且已在创新与实践能力一栏加分,则该项不重复加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卫生打扫、植树种绿、物资搬运等劳动实践,表现优异每次加0.3分,每学年最多加分2次;(需由组织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
(3)积极提升劳动技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加1分;(以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4)宿舍整洁,学年社区表现分位于本楼栋前30%,加0.5分;
(5)获“省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加1分,“校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加0.5分。
(二)公益服务与社会工作(1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和承担社会工作等情况。
1.基本分为4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公益服务、社会工作等情况,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本学年内有4个以上服务工时;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如有缺席一次则不能加分;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的各项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如在学校、学院或班级任职且考核合格。
2.奖励分为6分,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1)参加义务献血、加入骨髓库着加1分,捐献骨髓者加3分;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表扬者加2分;(须经过媒体报道或经过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3)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院级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分别加3分、2分、1.2分、0.6分;一学年累计获得50个以上志愿工时的加0.5分,100个工时以上的加1分,以此类推,此项志愿工时最多加分2分;
(4)在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中获奖的,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分、4.5分、4分、3分,省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4分、3.5分、3分、2分,市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1分,校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负责人按100%加分、第二负责人按90%加分、第三负责人按80%加分,以此类推,第六负责人以后的为50%;(以证书排序为准)
(5)担任研究生干部职务满一年或一届的,工作认真负责通过考核的,按以下标准加分: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书记(或由教师担任支部书记的支部副书记)、班长、团支书,按考核成绩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4分、3分、2分;校院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党支部委员按考核成绩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3分、2分、1分;校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班委按考核成绩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2分、1.2分、0.6分;
(6)获省级及以上、市、校、院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大学生年度人物、大学生自强之星、大学生标兵等荣誉称号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7)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三条 附加分(5分)。附加分主要测评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乡村振兴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为学校取得重要荣誉的情况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情况等,且应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学生骨干5-7人组成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测评前要对参评学生进行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测评学生参照本学院制定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第十八条 辅导员组织学生骨干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指导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推荐推荐硕博连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建筑学院负责解释。若在测评中,出现该细则中未规定或未写明的事项,将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