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建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院的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三种。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的评选。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院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获奖面为全院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具体名额以学校下拨数额为准。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获奖面为全院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院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具体名额以学校下拨数额为准。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
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 6000 元/人,二、 三年级 5000 元/人;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 5000 元/人,二、三年级 4000 元/人。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
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与训练、体育素养讲座培训等,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田野调查 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文学艺术类活动等;
(六)社区表现分不低于 98 分。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当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当学年违纪受处分;
(二)因本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第九条 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
证属实,取消在校期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分不低于90分;
(二)当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及以上,课程成绩合格且当学年无补考记录;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五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三)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竞赛获奖)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申请者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成果
博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我校三类A及以上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一篇为一类B及以上期刊);
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2.专利成果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成果或实用新型专利成果一项及以上。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须本人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本人为第二申请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须本人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3.竞赛奖项
在国家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且为团队负责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分不低于90分;
2.当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7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五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分不低于90分;
2.当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6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分不低于85分;
2.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3.一年级研究生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奖学金:
(一)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二)担任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校院级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校院级团委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满一年,考核优秀;
(三)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 现优异。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学院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同一学年内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建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由院领导、系主任、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等组成,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十九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校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普通学业奖学金只发放奖金,不发放证书。奖学金发放表等有关凭证须按照审计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学金相关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