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建筑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建筑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道德品质、综合素质、学生工作、服务基层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我院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让青春在为祖国、为民族、为人民、为人类的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2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荣誉称号包括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分为:院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学生工作积极分子、院优秀共青团员、院优秀共青团干部;集体荣誉称号分为:院先进(文明)班级、院先进团支部、院优良学风班级。

第四条 各项荣誉称号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集体荣誉

(一)院先进(文明)班级

1.学院授予荣誉证书,奖励1000/班。

2.班级应在政治思想建设、学风建设、文体活动、宿舍管理、集体主义精神等方面有良好表现,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文明)班级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院先进团支部

1.学院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奖励1000/支部。

2.团支部应在思想引领、组织建设、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开展活动等方面有良好表现,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院优良学风班级

1.学院授予荣誉证书,奖励1000/班。

2.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优良学风班级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个人荣誉

(一) 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2.获得当学年院级以上奖学金;

3.当学年本科学生绩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学生绩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35%),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不低于90分;

4.《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及以上;

5.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6.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二)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2.任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副职)及以上职务或担任班级正(副)班长、正(副)团支书、学习委员,任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4.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5.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6.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7.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三)院学生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2.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班干部以及在校级各类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5.工作积极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群众基础良好,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6.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至少协助组织过一次班级或部门及以上活动并有较好影响或受到表彰的;

7.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四)院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院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申请

第七条 院先进团支部、院优良学风班级、院优秀共青团员、院优秀共青团干部在每学年的下学期评选;院先进班级、院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学生工作积极分子在每学年的上学期评选。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荣誉称号的申请。

第九条 荣誉称号与各类奖学金可兼得;各种荣誉称号兼得总数不得超过两项,其中优秀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可兼得,优秀共青团员与优秀共青团干部不可兼得。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条 学院荣誉称号的评审由建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下设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设在各班级。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后,经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二条 对荣誉称号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荣誉称号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