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建筑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建筑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华大学〔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与综合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提和基础,应贯穿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全过程。综合表现测评包含学业学术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四个方面,其分数总和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学院全体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德育测评以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无违反评价指标言行的视为完成指标内容,应按照该指标分数进行加分;若出现负面清单言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二)评价指标

1.政治思想(40分):全体学生应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内地学生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港澳台侨学生还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还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使者。

内地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港澳台侨学生有背离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有破坏中外友好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记为0分。

2.道德修养(20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学术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每次扣20分;不积极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的根据相关情况每人每次扣3分。

3.遵纪守法(20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正气、建设平安校园,无违法违纪行为。

1)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分、5分、10分、15分、20分进行扣分;

2)违反学风纪律每人每课时扣0.5分;

3)一学年无故晚归累计5次及以上者,每晚归1次扣0.5;无故夜不归宿每人每次扣2分;

4)在社区使用违规电器等受到社区通报的,每人每次扣2分。

4.集体精神(2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利益。

1)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宪法日、升旗仪式、讲座等集体活动者按缺席次数扣分,每人每次扣3分;

2)未完成青年大学习1次扣2分,可累计扣分;

3)不完成班级安排的专教日常清扫任务的每人每次次扣3分,有服从安排但敷衍行事、清扫效果很差的每人每次扣2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八条 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

第九条 学业学术素质(60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学业成绩,以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绩点为主。计算方法为:学业学术素质分=(学业绩点+2.5)×8

第十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科技学术竞赛和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为7,每学年需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科技学术竞赛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方可得分,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得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

2)在各类学术刊物、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情况;

3)参加校、院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奖励分为6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1参加由国家政府部门、学校、学院主办的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如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创业计划竞赛等各类赛事,按照国家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6分、5.5分、5分),省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5分、4.5分、4分),校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3.5分、3分、2.5分),院级(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进行加分;

2)在国际级学科专业竞赛(如UIA国际建协学生竞赛、亚洲建协学生设计竞赛等)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6分、5.5分、5分、4分;在建筑学类(“天作杯”、“谷雨杯”、“霍普杯”、“台达杯”、“中联杯、东南·中国建筑新人赛”建筑设计竞赛、清润杯大学生论文竞赛奖项)、城乡规划类(WUPENiCity城市可持续调研报告国际竞赛、WUPENiCity城市设计学生作业国际竞赛、全国高等院校大学生乡村规划竞赛)、风景园林类(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大学生设计竞赛、中国风景园林教育大会大学生设计竞赛)等赛事或者由国家部委、国家级一级学会/协会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分、4.5分、4分、3分;在省级政府部门、省级一级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4分、3.5分、3分、2分;在市级政府部门、市级一级学会/协会、学校等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1分;在学院举办的建筑类专业赛事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冠以“光明之城”头衔的比赛享受市级奖励);

3)建筑类专业以外的竞赛需入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最新版)”,按照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4.5分、4分、3.5分、2.5分),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3.5分、3分、2.5分、1.5分),校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0.5分),院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5分、1分、0.50.2分)进行加分;

4)在《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最新版)中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特刊、一类加6分,二类加4分,三类加2分,CN刊号加0.5分(仅限排名前二作者,第二作者加分减半;若作为第二作者加分,第一作者应为我院教师或者学生);

5)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加4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分(仅限排名前二作者,第二作者加分减半;若作为第二作者加分,第一作者应为我院教师或者学生);

6)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优秀论文、十佳微电影、先进个人荣誉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积极分子荣誉得分减半;

7)参与校、院组织的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赛事或者暑期社会实践等项目,参加校赛汇报或者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加1分,参加院赛汇报或者获得院级立项加0.5分;

8)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同个赛事多个项目获奖可重复加分;对于建筑类学科专业竞赛获奖项目,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同等加分。其他获奖项目若存在多个成员,第一负责人按100%加分、第二负责人按90%加分、第三负责人按80%加分,以此类推,第六负责人以后的为50%;(以证书排序为准)

9)以上所有成果署名均应以华侨大学建筑学院为第一单位。其他未尽奖励或者事宜,由班级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确定分值。

第十一条 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体育与美育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体育(7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体育竞赛等情况。

计算方式:体育综合评分(7分)=(基础分100%+赛事分50%,总分不超过100分)/100*7。其中基础分低于50分者,不加赛事分。

1.基础分(100分):大一、大二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育课程成绩70%+体质健康测试成绩30%;大三、大四、大五学生体育基础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100%。基础分由体育学院提供相关网络在线窗口查询。

2.赛事分(100分):

项目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参与

参与校运动会项目

50

40

30

10

代表学校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80

70

60

20

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

100

90

80

30

注:

①赛事分计算由学院根据上述赋分办法自行计算,核算时学生需提交秩序册、获奖证书、成绩册等证明,校运会项目以体育学院报名秩序册和成绩册为核定依据;

②同一项目荣获不同级别赛事成绩,以最高级别奖项认定;

③学院如对部分赛事级别及算法认定有疑问的,可由体育学院协助认定。

(二)美育(6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高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以学生参与音乐、美术、书画、戏剧、戏曲、舞蹈、影视等美育活动,参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和高雅艺术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为考评依据。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3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情况方可得分,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

1)参加院级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参加校艺术团、各社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参加校级及以上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奖励分为3,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1)积极参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思想政治理论社团担任成员的加0.25分、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加1分;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各项活动加0.25分,获优秀学员加0.5分;应邀为学院学生开设讲座分享的加0.25分;参加团支书讲团课未获奖的一次加0.25分;

2)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系列主题活动等思想政治教育类活动加0.25分;参加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共青团干部培训班、班长训练营、学生理论学习班等活动并获结业证书的加0.25分,获优秀学员加0.5分;

3)积极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与传承、中华文化传播、推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等各项活动并取得官方部门颁发的证书加0.3分;

4在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院级等由官方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各类活动中获得各级奖项、先进个人荣誉的分别加3分、2.2分、1.4分、0.8分。其中属于集体项目的,减半加分;

5代表学院参加学校或其他官方组织的大型活动,如合唱比赛、运动会方阵、啦啦操等,加0.5分,运动会方阵训练教官加1分;

6)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同个赛事多个项目获奖可重复加分。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劳动教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劳动教育(4分):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学生劳育,侧重将体力劳动实践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

1.基本分为2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实践、劳动锻炼等劳动教育情况【满足基本条件(1)得1分,满足(2)至(3)条件之一,得1分】:

1)按要求完成班级安排的专教清扫任务;积极开展宿舍清扫,学年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2)按照要求完成当学年劳动课程;

3)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

2.奖励分2,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1)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在政府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窗口等主动参与实习见习、劳动锻炼,表现优异加1分;(需由组织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若为挂职类社会实践且已在创新与实践能力一栏加分,则该项不重复加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卫生打扫、植树种绿、物资搬运等劳动实践,表现优异每次加0.3分,每学年最多加分2次;(需由组织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

3)积极提升劳动技能,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加1分;(以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4)宿舍整洁,学年社区表现分位于本楼栋前30%,加0.5分;

5)获“省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加1分,“校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加0.5分。

(二)公益服务与社会工作(1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和承担社会工作等情况。

1.基本分为4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公益服务、社会工作等情况,满足下列得分条件之一即可得基本分满分: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本学年内有4个以上服务工时;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如有缺席一次则不能加分;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的各项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如在学校、学院或班级任职且考核合格。

2.奖励分为6分,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6):

1参加义务献血、加入骨髓库着加1分,捐献骨髓者加3分;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表扬者加2分;(须经过媒体报道或经过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3)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院级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分别加3分、2分、1.2分、0.6分;一学年累计获得50个以上志愿工时的加0.5分,100个工时以上的加1分,以此类推,此项志愿工时最多加分2分;

4)在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中获奖的,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分、4.5分、4分、3分,省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4分、3.5分、3分、2分,市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1分,校级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负责人按100%加分、第二负责人按90%加分、第三负责人按80%加分,以此类推,第六负责人以后的为50%

5)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届)的,按以下情况加分,同一年担任多个职务的,最多仅限2个职务加分;

担任职务(满一年或者一届)

考核优秀

考核良好

考核合格

担任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易班工作站正、副站长;校团委秘书长、副秘书长;校学生融媒体中心主席团成员;院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书记由教师担任)

4

3.2

2.4

担任校、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正职;校社团联合会、校易班工作站各部门负责人正职;楼栋党支部书记;楼栋自律会主任;校、院艺术团团长;校学生融媒体中心各部门负责人正职;院易班工作站站长;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委员;院学生党建办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

3.2

2.4

1.8

担任校、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副职;校社团联合会、校易班工作站各部门负责人副职;楼栋党支部副书记;楼栋自律会副主任;招生协会或者学生社团负责人;校、院艺术团副团长;校学生融媒体中心部门负责人副职;院易班工作站副站长;院学生党建办副主任;副班长、副团支书、学习委员

、光明之城乡村振兴服务站分站站长

2.4

1.8

1.2

担任校、院学生会、团委各部门工作人员;校社团联合会、校易班工作站各部门工作人员;楼栋党支部委员;招生协会或者学生社团副会长;校、院艺术团下属团队负责人正副职;院学生党建办各部门负责人正副职;班委、团支部委员、班主任助理

1.6

1.2

0.8

9)获省级及以上、市、校、院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大学生年度人物、大学生自强之星、大学生标兵等荣誉称号分别加4分、2分、1.2分、0.6分;

10)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三条 附加分(5分)。附加分主要测评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乡村振兴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为学校取得重要荣誉的情况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情况等,且应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学生骨干5-7人组成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测评前要对参评学生进行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测评学生参照本学院制定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第十八条 班主任组织学生骨干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考核的直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建筑学院负责解释。若在测评中,出现该细则中未规定或未写明的事项,将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