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学〔2022〕17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反疫情防控

规定处分暂行办法》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华侨大学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处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2日

 

华侨大学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处分暂行办法

(经202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412日校长办公室发布)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健委、教育部等部门相关校园疫情防控规定,落实属地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和各项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并配合学校日常管理,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学生给予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未落实《华侨大学学生晨午晚检制度》《华侨大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劝告仍多次未进行每日健康打卡,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个人健康信息,或委托他人、代替他人进行健康打卡,或隐瞒行程轨迹及擅自修改个人定位的。

(二)在进出校门、宿舍等公共场所或进行核酸检测时,拒不配合落实佩戴口罩、间隔“一米线”、消毒检疫、体温检测、刷卡查验身份、查验健康码与行程码、疏散劝离等防控措施与要求的。

(三)利用网络等渠道和载体发表有关疫情防控工作不当言论,或故意泄露他人涉疫情防控隐私信息的。

(四)违反疫情期间学生宿舍夜点名等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在宿舍留宿他人;或未经批准晚归、夜不归宿的。

(五)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馆、自修室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定,或聚众滋事经教育引导仍不听劝阻的。

(六)在校外居住不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规定,或不配合所在社区做好防控工作的。

(七)疫情期间未经批准且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或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或因特殊原因,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径地和学校所属地疫情防控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影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以翻越围墙或穿越栅栏等不当方式进出校园,或采取伪造校园出入凭证,或未经批准私自离校,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校销假的。

(二)在校园实行封闭管理期间,私自点外卖、有偿代点代送外卖或私自建群组团鼓励同学点外卖进校园,或通过学校围墙传递物品,或私自领取校外物品等情况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或委托他人、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或恶意影响干扰核酸检测工作的。

(四)所提供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报告等疫情防控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恶意传播、散布疫情防控不实信息和谣言,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的活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不服从或不执行各级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学校等发布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筛查、疫情流调、医学观察等规定的。

(三)有漏报、瞒报、谎报个人旅居史、接触史或身体异常状况,不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造成疫情传播的。

(四)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并屡教不改,在处分期又发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生处分,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大学〔2019〕48号)执行,具体环节可视情况采用网络在线方式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对于其他在读各类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