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9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和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和塑造优秀的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含境内生、港澳台侨及留学生、预科生、短期培训生)等各类学生。

第二条 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生社区中心)是学生处下属在学生住宿生活区统筹开展住宿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对学生宿舍行使经营管理权、使用调配权和住宿生思想教育职责;负责学生社区中心工作人员及住楼辅导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住宿生社区表现分考评工作;负责对学院在社区工作表现的考评。

第三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督促其遵守社区的各项规定,并将住宿生在社区的表现纳入综合测评,作为组织发展、推优评优、纪律处理等依据;对本学院学生宿舍进行内务违规违纪等行为开展指导;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查处;配合学生社区中心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校园稳定;结合专业特点,在社区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

第四条 为培养学生自尊、自立、自强、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学生社区中心和各学院别成立以倡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原则上,学校所有本科生、研究生(含境内生、港澳台侨及留学生、预科生、短期培训生)等都有权利在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申请住宿。

第六条 住宿实行收费制,住宿费严格按照政府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原则上,全日制在学学生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其它人员住宿费,根据学校规定和实际住宿情况按月或按天收取。拒绝交费或无故欠费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港澳台侨及留学生住宿区由学生社区中心直接管理。单双人公寓优先安排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博士生入住。其他宿舍按学院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由学生社区中心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社区中心可及时调整规划,学院要积极配合。

第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所在学院批准和学生社区中心备案,不得擅自调整。未经学生社区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生社区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出租个人床位。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照学生社区中心规定相对集中住宿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个住宿生每学年有一次调宿资格。如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宿舍,港澳台侨及留学生直接向学生社区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学院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其余学生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学生社区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其他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的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凡未办理退房手续,擅自锁门离校者,经学院确认具体情况后,由学生社区中心和学院共同采取措施,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 毕业后需按时离校,不得滞留在原宿舍。有特殊情况需在学校住宿的,经学院批准,学生社区中心在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学校安排的指定床位住宿,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按照《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执行。住宿生私自外住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楼栋管理员执行门岗值班。楼栋管理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抽查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进出楼栋均需刷门禁卡,刷卡记录将作为是否私自外住的重要佐证。严禁将学生宿舍楼栋门禁卡转借他人;严禁攀爬楼道护栏、上楼顶天台;严禁以爬墙、跳墙等违规方式进出楼栋。

第十五条 住宿生每人配备一把宿舍钥匙,宿舍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严禁为图方便,将钥匙放在宿舍门沿、窗台等位置,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第十六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进出宿舍,需自觉在宿舍门岗值班处登记备案。节假日、寒暑假或实习离校期间应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备案,并贵重物品和现金随身带走,学生社区中心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对尾随跟入楼栋的陌生人,有义务劝阻盘查。发现宿舍楼内出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社区工作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十八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

第十九条 宿舍楼内严禁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或有毒物等危险物品;严禁种植各类涉毒、有害植物;严禁在走廊、阳台护栏或晾衣架上摆放物品。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外电源(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房间

2.从房间内电源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

3.在床铺上使用电风扇、台灯、充电器和电源插座等。

一经发现,除没收违规物品外,并依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以下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000W以上的高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3)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单双人公寓的学生专用厨房除外);

(4)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电器,当学期放假后学生到学生社区中心申请领取带回家。逾期未认的违章电器,学生社区中心将进行销毁处理。使用违章电器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对宿舍进行无法恢复原状的装修装饰,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未经学生社区中心批准,严禁在宿舍区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严禁在宿舍区内张贴海报、横幅和散发广告。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共享单车等必须放置在指定区域内,并统一摆放整齐,严禁占用楼道、走廊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扔摔酒瓶、饮料瓶、水袋;严禁在学生宿舍区使用或存放枪械和管制刀具;严禁在宿舍及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施行统一门禁制度,门禁时限为6:00-23:00。超过门禁时限进入楼栋,须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登记。因特殊情况,超过门禁时限需外出楼栋,需向住楼辅导员提出申请,批准后在楼栋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执行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在楼栋值班室登记,会客时间为8:00—12:30和14:00-22:00,会客期间不得影响周围同学;未经学生社区中心批准,学生不得互访异性宿舍;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超过来访时间1个小时以内滞留在其他学生宿舍,将视为被访学生违规短暂容留他人;超过晚间22:00,滞留在其他学生宿舍1个小时以上,将视为被访学生违规容留他人过夜。严禁容留任何外人在宿舍过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区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查房时,住宿学生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由查房人员直接发出书面通知单,明确处理意见或进行现场处理,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如猫、狗、鸡、鸭、鼠等;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赌博;严禁在宿舍内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在宿舍内吸食、贩卖、隐匿或持有毒品;严禁在宿舍楼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严禁在学生社区内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严禁在宿舍楼内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严禁破坏公共绿化设施;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其他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章 内务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宿舍内要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和宿舍内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造成不可恢复原貌。不往厕所和下水道丢弃杂物。

第三十二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宿舍楼物业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宿舍楼周围责任区等)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宿舍内保洁工作由该宿舍住宿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除单双人公寓外,各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值日安排、纪律检查及有关生活事务管理。每周二下午定期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各宿舍应自觉开窗接受检查,否则按拒检处理。此外,学生社区中心还将组织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内务抽查。

第三十四条 宿舍门外,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不得摆放鞋子、盒子、晾衣架、道具等各类生活学习用品;如走廊上有学校统一设置的鞋柜(架)的,应把鞋子放置到鞋柜(架)内。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熄灯;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或联系学生社区中心。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休息秩序和宿舍安全,学生社区实行“熄灯不断电”制度,住宿生在23:00-6:00应自觉熄灭宿舍大灯休息(研究生、境外生宿舍在周末及节假日熄灯时间顺延半小时)。熄灯后,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燃具,但可使用小功率个人台灯;如确需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必须开启静音模式或使用耳机。违反上述规定,学生社区中心有权取消其宿舍“熄灯不断电”资格,施行“熄灯断电”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单双人公寓,每人每月40度。四人公寓和普通宿舍,每人每月5度。超定额度数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寒暑假期间(2月,8月)不享受定额指标。水电费实行每月一抄一缴,住宿学生须按时交纳水电费,逾期3天及以上不缴交水电费用的宿舍,将进行停电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电表损坏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电量不明者,按该宿舍前一次收费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新入住宿舍则按下一次的收费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毕业生宿舍最后一次收费标准,根据其上一次抄表缴费情况按日推算收取。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学生社区中心同意,住宿人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入住宿舍时须核对宿舍内物资配备,检查使用质量,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

第四十条 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明确是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赔偿。学生调换宿舍时,由学生社区中心验房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学生毕业时,宿舍内的设施经管理员验收合格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已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损坏宿舍设施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宿舍设施损坏,住宿学生应及时报修。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

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下水道堵塞;

(3)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

(4)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5)日光灯管、灯座、风扇自然损坏;

(6)门插自然损坏;

(7)照明、网络线路自然故障;

(8)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9)其它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2.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门窗玻璃人为破损;

(2)室门、柜门、窗架人为损坏;

(3)门插、门锁、门钥匙人为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损坏或丢失;

(5)水管、水龙头人为损坏;

(6)插座、开关人为损坏;

(7)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8)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

(9)人为损坏各种线路;

(10)日光灯管、灯座、风扇人为损坏;

(11)其它人为损坏项目。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区的零星小维修由物业公司维修部负责,专项维修按年度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维修人员对学生社区内公共区域的水、电、消防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区在中共华侨大学学生社区工作委员会和共青团华侨大学学生社区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区党团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区中心组织成立并指导校学生会自律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各楼栋成立楼栋自律会,由住楼辅导员负责指导开展学生社区文化建设和行为督导工作,由学生社区中心进行考评。

第四十五条 住宿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尚学、和谐和融洽的氛围。学生社区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社区文化节活动。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区中心定期开展“文明宿舍”等系列争先创优评比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区违规处理的种类:(一)扣减学生社区表现分;(二)社区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一经发现以下行为,当事人要做书面检讨,扣减学生社区表现分,暂扣违规物品。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内布局改变的;

(3)私自改动宿舍内水电线路的;

(4)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放置杂物,影响通行的;

(5)借用公共物品(如螺丝刀)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在学生宿舍内和学生社区公共场所吸烟的;

(8)随便张贴、散发如校园贷宣传等海报、广告宣传品的;

(9)其行为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轻微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一经发现以下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学生社区表现分,暂扣违规物品。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在学生宿舍内短暂容留或短暂滞留的;

(2)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3)阻扰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检查的;

(4)未经批准在学生社区内私自悬挂条幅或各种宣传品的;

(5)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者设施进行改造或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7)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将钥匙放在宿舍门沿、窗台等位置;

(8)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9)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0)存放违章电器,或使用明火尚未导致火情的;

(11)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2)违反“熄灯不断电”制度的;

(13)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4)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向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6)未经宿舍同学允许,在宿舍内进行网络直播等侵犯到其他同学个人隐私或利益的;

(17)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第五十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已符合《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的,按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五十二条 《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