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6 浏览次数: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2016年5月25日



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迟毕业学生的管理,根据《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及《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延迟毕业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延迟毕业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延迟毕业的学习年限规定

学校教学实行弹性学制。

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高职)学生在其标准学制内,未达到毕业条件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长的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 年。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 年),因休学或其它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还可适当放宽学习年限。

第五条  延迟毕业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注册学籍;

(二)在校学习时长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但尚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三)未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四)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在校修读课程。

第六条  延迟毕业的申请程序

(一)本科学生在标准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暑假开始前,向所在学院递交《华侨大学学生延迟毕业审批表》及相应材料;研究生申请延迟毕业,每半年需要提出继续延期申请,并由导师签字。

(二)学院对申请材料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院、教务处审核;

(三)研究生院、教务处进行审核、备案

(四)经审批同意延迟毕业的学生将审批表交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安排管理。

第七条  延迟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经批准并办理完成有关延迟毕业手续的学生,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二)延迟毕业学生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到注册等手续,未注册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延迟毕业学生选择当学年开设的课程修读并参加考核,学校按规定记载成绩。

(四)延迟毕业学生按照原所属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向研究生院、教务处提出申请,发给毕业证书;如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五)学生在延长的修业期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退学处理;学生可根据其修业情况,申请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延迟毕业的学生在标准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6月份,应先办理除保留学籍外的其他所有离校手续,退出宿舍床位,由学校根据《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重新安排。

第九条 延迟毕业的学生,必须纳入所在学院日常学生教育、管理。如有违纪行为仍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延长修业期内的学生,应按照个人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缴费后,学生凭缴费发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延迟毕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奖、助、贷、勤、减、补等有关待遇;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相应申请,由所在学院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延迟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实行申请管理,符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以下3个时间段提交申请材料:

(一)寒假假期第一周周一之前提交《华侨大学毕业(学位)证书申请表》;

(二)暑假假期第一周周一之前提交《华侨大学毕业(学位)证书申请表》;

(三)每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周三之前提交《华侨大学毕业(学位)证书申请表》。

第十三条 延迟毕业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所在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应敦促学生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并予以就业派遣、档案转递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附则

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华侨大学学生延迟毕业审批表

     2. 延迟毕业学生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