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7 浏览次数:

闽科计〔20155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按任务书规定的时间依本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发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主持验收。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

(一)会议验收是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专门会议(含现场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二)简易验收是指由省科技厅根据任务书要求,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书面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进行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形成验收结论。

(三)能够集中验收的项目,应尽可能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验收。

第六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主持验收。

(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以下相同)推荐的,且需采用会议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委托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持验收,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结论负责。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参会。

(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主持或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代表省科技厅主持项目验收会。

第七条 对于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资助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及公益性政策扶持项目(包括科技扶贫、对口帮扶、科技拥军等),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对于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或部分项目任务内容和指标复杂,以及需要现场核实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可在项目验收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业的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

(一)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二)严格对照项目任务书,核实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验收工作。

(五)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是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以一线科研人员为主。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市、区)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1月和7月通报到期未结题项目名单,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根据名单和项目系统提醒,督促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验收表》),并上传相关验收材料,经逐级审核后,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省直有关单位等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网上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项目执行期需延长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之前半年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表格等材料格式可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一)《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资助经费使用等相关材料: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提供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帐和购置设备财产表及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2.使用项目资助经费购置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提供“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公用网”登记表。

(五)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六)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项目产品销售明细账、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七)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签署任务下达单位意见,明确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并授予验收编号;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将审查意见完整地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施的基本程序

(一)会议验收

1.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验收会程序包括:

1)由验收专家推荐或主持验收单位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2)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3)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财务专家做财务审查,必要时开展项目现场考察核实;

4)专家组讨论并完成《项目验收表》中“项目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2.主持验收单位应及时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专家组验收意见和专家组成员签字名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材料,并在线打印《项目验收表》;

3.主持验收单位依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予以结题,委托验收项目验收表需经主持验收单位签章后,再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二)简易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省科技厅根据项目任务书,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或组织实地核查,做出验收结论。

第四章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具体如下:

(一)验收通过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视为验收通过。

(二)验收不通过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未按项目任务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类项目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完成不足任务书规定指标的50%;项目关键技术指标和科技成果完成情况不足70%(关键技术指标由任务下达单位或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2.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规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核准,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项目中止或撤销手续,同时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予以强制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在线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资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适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对申请延期验收、到期未验收,以及中止、撤销的项目,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形成资信记录,生成信用指数,成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对未能尽职尽责或有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也将进行资信记录。列入资信记录“黑名单”的专家不再邀请其参与项目验收等科技评价活动。

对个别探索性强的基础科研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予以结题处理,不列入资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主持验收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有关职责。省科技厅将对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核查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受委托单位验收工作是否严格、规范和客观。项目抽查结果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年度申报限项数挂钩,并对项目执行和监管较差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和处罚。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的跟踪抽查和评估统计,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相关科技成果的登记。省科技厅要加强对验收项目成果效益统计表的审核把关,并做好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对任务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积极推荐参展和宣传,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述验收工作涉及项目资助经费管理的,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各设区市、县(区)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58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