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学生处《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6 浏览次数:

各班级:

现将学生处《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凡是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在12月27日前登录信息门户---学工系统---困难补助子系统中申请。                                        

                                     建筑学院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

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含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不含留级生及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生或定向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根据《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 [2002]3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学生凡申请本项补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守则;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补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4.参加宗教活动;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二、补助金的设定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补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4.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补助:
1.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者;
2.家庭在偏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三、评审程序及发放办法
1.12月27日前,凡符合补助条件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由本人登录学工管理信息系统-困难补助管理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2.12月31前,各学院要对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筛选,通过各种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3.1月6前,学生处审批、公示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
4.1月10前,学院根据反馈结果从网上导出四联单并报送至学生处学生科。
四、补充说明
2011-2012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为39910元。根据文件要求,其中95%作为学生的直接补贴,金额约为38000元;5%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金额约为1910元。
 
 
                                                      学生处
                                  2010年12月22